(2015)三民初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杨秀君与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君,张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774号原告杨秀君,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代理人毛立和,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学思,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宇,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君诉被告张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杨秀君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赵亚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