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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祖世臣、祖耀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祖耀玲,祖世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09号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法定代表人:沙云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政英,吉林巡达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祖耀玲,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晶,女,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祖世臣,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祖世臣、祖耀玲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7.00元由原告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新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人民陪审员  宗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