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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嘉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盛建南与王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建南,王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嘉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盛建南。被申请执行人王铁。申请执行人盛建南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铁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邹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盛建南借款5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5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建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铁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铁为躲避债务,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铁列为失信人员,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盛建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邹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玉宇执行员  李大岭执行员  周建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