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杜某,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住定州市。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振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同居生活,xxxx年x月x日生男孩取名李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被告负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月xx日生男孩李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建立和睦家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而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秋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