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程远鹏与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鹏,鲁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3531号原告程远鹏。委托代理人张红军、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青。委托代理人何金波、王星东,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鹏诉被告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远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远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3元,减半收取13581.5元,由原告程远鹏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