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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少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少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