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蔡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15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妍,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丙。原告张某甲、蔡某某诉被告张某乙、张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孙嘉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妍、原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及被告张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丙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蔡某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每月各给付赡养费2000元(2015年7月至今);2、二被告承担原告房租费用16000元(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3、原告张某甲、蔡某某今后生病的住院费由被告张某乙、被告张丙和原告三家平均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夫妻婚后生有两个儿子,分别是被告张某乙和被告张丙,现今原告蔡某某已经卧床十四年,最近八年是鼻腔推进流食,原告张某甲年过八旬,心梗支架手术后常年服药,还患有腰间盘突出和腰椎管狭窄。原告张某甲根本无力照顾卧床老伴,雇保姆照顾每月4000元,还得管吃管住,这样保姆都不愿意伺候。现今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抚养费,造成原告花光原来变卖房产的积蓄,拖欠房租,生活也十分的拮据,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被告张某乙辩称,母亲卧床十五年,四年前父亲将房屋出卖,出卖费用我们分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现在一个月老两口的费用大概5000元,今年七月份原告和我说租房费用的问题,我承诺晚一点给。父亲说弟弟因为房费问题与其争吵,但我不知道,我几乎每个月都给原告钱,今年五月份还给原告5000元。被告张丙辩称,我有钱肯定给,我身上现在有官司,手中没有钱,等我官司了结了有钱了肯定拿钱,让我缓一缓。我一直没给原告什么钱,都是我哥给钱,我妈妈生病我出力。我三个月前,给原告拿了1500元,原告只拿走了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二被告父母,没有职业,原告两人每月退休金收入合计4500元。二原告现在外租房独自居住生活,无固定住房。原告蔡某某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雇佣保姆照顾;原告张某甲身患疾病年岁较高,无力照顾蔡某某。现二被告未给付原告赡养费,造成原告拖欠房租生活拮据,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居民委员会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名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年事已高,治疗疾病、雇人护理、租赁房屋等确需高额的支出,原告二人每月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二被告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父母亲晚年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尽力提高父母亲晚年的生活质量。二被告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以及共同承担原告从2015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的房屋租赁费用人民币16000元,系二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诉请其今后生病的住院费由二被告和原告三家平均承担的问题,因原告今后生病的住院费尚未发生,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对于被告张丙辩称其现在没有钱,等有钱再给付赡养费的辩论意见,赡养老人是每名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暂时经济困难而逃避应尽的义务,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张丙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蔡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从2015年7月份开始给付);二、被告张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甲、蔡某某赡养费人民币2000元(从2015年7月份开始给付);三、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甲、蔡某某房屋租金费用人民币8000元(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四、被告张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甲、蔡某某房屋租金费用人民币8000元(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五、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某乙、张丙各承担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嘉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晓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