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与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707号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法定代表人:陈秀强。委托代理人:贾鹏飞、吴丽爱。被告: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与被告永康市丽池君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收2478元),由原告永康市大世界家电商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祝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