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魏士轩与郑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魏士轩。被执行人郑志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浚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魏士轩与郑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浚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志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士轩各项损失13954.18元,垫付诉讼费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郑志海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