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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周飞、郝艳丽等与马福忠、肖万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郝艳丽,戚厚法,马福忠,肖万会,刘铁定,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79号原告周飞,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郝艳丽,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戚厚法,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苏漩,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忠,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肖万会,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铁定,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飞、郝艳丽、戚厚法诉被告马福忠、肖万会、刘铁定、重庆三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星林物流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飞、郝艳丽、戚厚法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飞、郝艳丽、戚厚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周飞、郝艳丽、戚厚法负担。审 判 长  李延娜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