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乔锁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乔锁云,王永杰,赵来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兰芬,经理。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来银,经理。被告乔锁云。被告王永杰。被告赵来银。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第三人高玉明自愿提供房屋一套、,轿车两辆;第三人高卫刚自愿提供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98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