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其金与丁峥嵘,丁延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金,丁峥嵘,丁延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刘其金,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现住梁平县。被告丁峥嵘,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丁延爵,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金诉被告丁峥嵘、丁延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其金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