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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其金与丁峥嵘,丁延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其金,丁峥嵘,丁延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481号原告刘其金,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现住梁平县。被告丁峥嵘,男,199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丁延爵,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金诉被告丁峥嵘、丁延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金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其金负担。审判员  高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