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汾民初字第968号原告任某。被告王某甲,1989年10月10日。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相识,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行结婚典礼,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从2012年起原告向被告要钱支付家庭开支时,被告总是没钱,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总是借口上班去打麻将,并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往来。虽然原告多次好言相劝,被告依旧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原告2014年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于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我们是自由恋爱,我现在已经认识到我的错误了,以后我会改正。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后于2014年国庆节后分居后被告于2015年春节及原告起诉离婚以后回过2次家。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为凭,且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双方之间从2012年被告有外遇后产生矛盾,当时原告考虑到孩子原谅了被告。后来因为被告不干活。爱打麻将双方之间经常发生争吵。但本院认为双方所生儿子尚年幼,正是需要父母陪伴的时候,且原、被告双方并非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以后的日子原、被告之间各退一步,多加沟通,相互谅解,感情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为维护双方的家庭稳定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本院认为双方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 鑫人民陪审员 苗晓楠人民陪审员 魏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京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