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玉梅与李春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玉梅。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强。上诉人何玉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玉梅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玉梅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上诉人何玉梅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上诉人何玉梅负担,剩余77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何玉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波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德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