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成宪与史兴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34号申请人韩成宪,男,194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兴柱,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6)富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