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叶巨爽与魏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巨爽,魏仙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叶巨爽。被告:魏仙微。原告叶巨爽为与被告魏仙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魏仙微偿还原告3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认定,被告魏仙微曾陆续向原告叶巨爽购买牛皮,货款未及时结清。2015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4000元,并有被告魏仙微出具借条为凭,并约定2015年8月1日前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支付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魏仙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巨爽欠款3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魏仙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650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分理处,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湜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