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雨与王海龙、王展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雨,王海龙,王展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夏雨,居民。被申请人王海龙,居民。被申请人王展龙,居民。申请人夏雨因被申请人王海龙向其借款人民币85.8万元,被申请人王展龙为上述借款行为担保,该借款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展龙所有的坐落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8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90.9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展龙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展龙所有的坐落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80号的房屋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90.9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居住,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艳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