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孟令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翔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