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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恢字第0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魏永怀与刘雅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永怀,刘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恢字第00006—(4)号申请执行人魏永怀。被执行人刘雅丽。申请执行人魏永怀与被执行人刘雅丽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魏永怀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刘雅丽每月向申请人魏永怀给付案件款1000元,直至将39000元案件款还清。申请人魏永怀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雅丽给付2015年1月至今案件款8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人员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2015年10月31日前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9日本院在被执行人刘雅丽单位扣划案件款8000元,申请人魏永怀于同日领取案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