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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宣一成与胡万春、周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一成,胡万春,周志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宣一成,男,1948年3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马飞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万春,男,1968年7月2日出生。被告:周志英,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宣一成诉被告胡万春、周志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宣一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宣一成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