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春新与周术高等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申字第000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春新,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17日,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郑丽,重庆市万州区高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术高,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3日,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才亮,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27日,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凃孝华,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7日,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县。再审申请人李春新因与被申请人周术高、邓才亮、凃孝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春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朱晓丽代理审判员 冉世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