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洪格与刘文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格,刘文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99号原告李洪格。被告刘文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格与被告刘文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