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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洪格与刘文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格,刘文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99号原告李洪格。被告刘文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格与被告刘文勋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格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