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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光英与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090号原告曹光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10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杨邦进、沈国敏,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南川区人社局),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00868223-7。法定代表人夏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仲生、李弘波,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南川区天天洗脚保健城(简称天天洗脚城),地址南川区东城街道河滨北路3号A幢4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L5600568-X。负责人文登容。委托代理人舒小伦,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31日,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莉,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光英诉被告南川区人社局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天天洗脚城已庭外对其赔偿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光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光英承担。审 判 长  鲜文美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王家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