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惠芬与被执行人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白惠芬。被执行人:德州德隆(集团)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德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终裁字(2014)第232号终局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9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会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