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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镇商初字第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蒉瑶琴与包满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蒉瑶琴,包满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初字第1638-1号原告:蒉瑶琴。被告:包满芬。原告蒉瑶琴为与被告包满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包满芬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毛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