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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茂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杭州临安茂龙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凤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胡康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应侃桦,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健,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临安茂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法定代表人:翁满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临安茂龙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523元,由原告宁海县康圳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查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