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兴均与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均,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69-1号原告刘兴均,个体。委托代理人刘乾权,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占东,个体工商户,被告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开发区郭家湾村。法定代表人李占东,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均诉被告李占东、十堰市东盛龙腾工贸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占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兴均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均撤回对被告李占东的起诉。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庹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