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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小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垦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处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新疆奎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七师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兵奎垦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艾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吕某,对吕称自己系69250部队的军官,并用手机给吕某转发了自己身着军装的照片,取得了吕某的信任,吕某遂决定与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张某某以部队升迁需要花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9000元,以能帮助吕某的表弟参军为由骗取吕某人民币10000元,以未发工资为由骗取吕某人民币2000元。二、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甘肃老乡聚会时,自称其是某部队政治部副主任。在取得其老乡杨某的信任后,杨某介绍被害人裴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后张某某以能帮助裴某某办理在新疆司法警官学校继续开商店为由骗取裴某某人民币16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其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解由于自己的无知和虚荣心作怪才导致犯罪,不仅给受害人心理带来创伤,也使自己的父母亲人蒙羞。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其亲属也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请求给其一个从新作人的机会并适用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1年7月20日0时2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新A8S2**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一路八钢转盘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头屯河区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4医院职工宋某某结婚。2015年5月4日15时30分,奎屯垦区公安局哈拉苏派出所接到吕某电话报警,称张某某冒充69250部队政治部主任与其谈恋爱,并骗取其20000余元现金,请求出警。哈拉苏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被告人张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并转交奎屯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经讯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2015年5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政治部向奎屯垦区公安局出具证明“经核实,我部军官中没有张某某其人,领导干部中也没有田保忠、肖辉。”再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照相馆提供的无部队番号的军装及借用他人的作训服(迷彩服)拍摄了其身着军装及作训服的照片,并存在自己的手机中。2015年2月,被害人吕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自称其系炮二旅的军官,毕业于西安陆军军官学院,并用手机将其在照片馆拍摄的军装照片发给了吕某。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做假证人员制作印有假公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的结婚申请一份,申请与被害人吕某结婚,后张某某将该申请交给吕某。2015年6月8日,奎屯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申请上的印章印文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真实印章印文进行鉴定。同年6月9日,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公(兵)鉴(文检)字(2015)13号鉴定文书,经论证,经采用透光重合法和细节特征比对法将检材上印文与样本印文比对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印章印文在细节特征上有明显不同,在透光条件下不能完全重合,反映出不同印章盖印特征。鉴定意见为:检材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印章印文与样本上“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15年5月18日,被害人吕某向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张某某亲属已赔偿吕某经济损失25700元,并赔偿吕某精神损失费17300元,合计43000元。吕某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当日,被害人裴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亲属出具谅解书一份,证实张某某亲属已赔偿裴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裴某某表示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害人吕某及裴某某的报案材料,可以证实吕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骗取其钱财后向警方报案的事实;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吕某处调取汇款凭证原件3份,可以证实吕某分别从乌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奎屯天北新区信用社、农业银行及农行网上银行给张某某汇款9000元、3500元、10000元及2000元,共计24500元的事实;3、调到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从被害人裴某某处调取汇款单据复印件二份、收条一份,可以证实裴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张某某汇款两次共5000元,收到裴某某支付的现金两次共11000元,合计16000元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奎屯市支行个人账户对账明细表,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及被害人吕某的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5、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交给吕某的结婚申请系伪造,该证明上两名证明人(肖辉、田保忠)系其虚构的事实;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可以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农行卡两张(6228480898498398475及6228483378091030970)均系张某某本人持有的银行卡。2015年5月4日,公安机关从张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3000元;7、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可以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吕某处扣押苹果5S手机一部,后发还给吕某的事实,以及将13000元现金退赔给吕某的事实;8、被告人张某某着军装与作训服的照片各一张(从吕某的手机中提取),可以证实张某某将其身穿军装的照片发送到吕某手机上的事实;9、申请一份,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假的结婚申请欺骗吕某的事实;10、谅解书二份、收条二份,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吕某、裴某某的经济损失后,被害人向其出具谅解书的事实;11、户籍证明,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12、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回执一份、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张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13、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抓获归案,无自首情节。二、证人证言1、许某某(吕某的继父)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害人吕某陆续给被告人张某某汇款2万余元事实;2、杨某的证言,可以证实杨某在介绍张某某给裴某某办事时,张某某自称其系部队军官的事实;3、吴某(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4医院副院长)的证言,吴某自述被告人张某某系该院职工宋某某的丈夫。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裴某某的陈述,与被害人报案材料内容一致。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证实2014年11月,张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吕某,便自称自己是69250部队的政治部主任,为取得吕某的信任,又用手机向吕某发送了二张自己身穿军装的照片。在与吕某交往的过程中,张某某以各种借口向吕某要钱,由吕某汇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中供自己挥霍。2015年4月中旬,张某某通过杨某认识了被害人裴某某,假称自己可帮助裴某某继续在新疆司法警官学校开商店,先后收取裴某某16000元的事实。五、鉴定意见兵团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可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交给被害人吕某的“结婚申请”上69250部队的公章系伪造。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某某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人民群众对军人的信任,假冒军人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军队声誉和军人形象,干扰军队的正常工作,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归案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裴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代 凌审 判 员  向洪武代理审判员  王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