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52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代表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军,河南顺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江,男,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镇西裴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王海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江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王海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48元,减半收取5574元。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王 奥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尚洛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