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臧守俊与被告王忠臣、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200号原告臧守俊,男。被告王忠臣,男。被告王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守俊与被告王忠臣、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臧守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元,由原告臧守俊负担。审 判 长  裴海军代理审判员  姚 震人民陪审员  顾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