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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秀芳与韩传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芳,韩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林秀芳,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建省屏南县。委托代理人林龙灿,男,196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古峰镇环城路一巷***号,身份证号码35222819610805151X。被执行人韩传艳,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寿山乡梨后村下梨后***号,现屏南县古峰镇城西路开发区线面加工厂左边,身份证号码3522281981********。申请执行人林秀芳与被执行人韩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84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传艳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