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斌、许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斌,许桂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新润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麻万鹏、张晓宁,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斌,男,汉族,1964年1月18日生。被告许桂兰,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生。原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虹公司)与被告赵斌、许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虹公司委托代理人麻万鹏、张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斌、许桂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虹公司诉称,其向被告赵斌出售的徐工牌QY25E型汽车起重机,价款为71万元,后被告赵斌与其签订了《还款计划》,确定购车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89477.77元,并承诺2015年8月底前支付一半、2015年9月底前支付一半,若有违此约,由违约方负担守约方主张权利的各项费用。赵斌签订合同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截至目前共欠款49477.77元,另被告许桂兰系赵斌的妻子,上述购车、还款行为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及违约金、利息49477.7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63元;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斌、许桂兰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3日,被告赵斌与原告海虹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价款为71万元;后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还款计划,明确被告应还购车款、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共计89477.77元,赵斌应于2015年8月及9月各支付一半,现被告已支付4万元,剩余49477.77元。还款计划另约定,如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守约方主张权利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费、公证费等。原告提供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用8063元。另查明,上述购车、还款行为发生在被告赵斌、许桂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合同》、还款计划、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海虹公司与被告赵斌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斌在还款计划中确认,其尚欠原告本金89477.77元,现仅归还了40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赵斌支付剩余购车款49477.77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8063元,因还款计划约定了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主张权利的费用,且该律师费未超过《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赵斌与被告许桂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规定,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还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赵斌、许桂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斌、许桂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价款等费用49477.77元及利息(以49477.7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斌、许桂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海虹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赵斌、许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孙大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雨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