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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志文与被告钱富、静淑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程志文。被告钱富。被告静淑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文诉被告钱富、静淑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文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钱富、静淑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钱富、静淑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程志文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