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志文与被告钱富、静淑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程志文。被告钱富。被告静淑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文诉被告钱富、静淑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文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钱富、静淑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钱富、静淑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程志文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