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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成芝与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芝,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830号原告周成芝。委托代理人李洪刚,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宇杰。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宇杰。原告周成芝与被告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顾宇杰系朋友关系。被告顾宇杰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5年3月22日前归还,逾期归还的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并且以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作担保。嗣后,经原告多次催付不成,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顾宇杰归还借款30万元;2、被告顾宇杰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按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算);3、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顾宇杰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3月22日前归还,逾期归还部分按千分之五的日利息计算违约金,担保人为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事实;2、中国银行个人结算业务受理单一份,旨在证明2014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顾宇杰30万元的事实;3、收条一份,旨在证明2014年12月13日两被告收到原告借款30万元(卡转30万元)的事实;4、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顾宇杰的户籍信息、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各一份,旨在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为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均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属实,本院予以认定,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交付义务,而被告顾宇杰未依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按约偿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顾宇杰归还借款本金及偿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依据事实理由享有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成芝借款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顾宇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成芝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2%计算);三、被告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被告顾宇杰、上海弘森钢结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