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尹宝生与尹铁民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宝生,尹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尹宝生,男,192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退休职工。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尹铁民,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梨树县人,现住梨树县,退休职工。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宝生与被执行人尹铁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尹宝生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吉林省四平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即“被告尹铁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尹宝生拆迁补偿财产被拆迁房屋替代物56.30平方米回迁楼房(梨树县梨树镇树勤小区8号楼东12户)”经本院查明,该执行标的物含在被执行人尹铁民与其妻现居住使用的总面积为92平方米临街一二层整体商网楼之中,因属无法分割物,亦指向不明,故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梨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对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不予执行。后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对56.30平方米部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并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四民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业平审判员 李福柱审判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