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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绰号“大鸡六”,男,公民身份号码:×××005X,广东省德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址:广东省德庆县,现住德庆县。2015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德庆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7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5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德庆县凤村镇乾相村委会云坪村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德检刑量建(2015)153号量刑建议书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董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董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其位于广东省德庆县凤村镇乾相村委会云坪村的家中吸食毒��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董某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强戒期间即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董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董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度内量刑,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