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华明与贺建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明,贺建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383号原告:王华明。委托代理人:庄红燕,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逢。原告王华明为与被告贺建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华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芙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