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令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原告委托代理人唐莉,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令狐某某,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令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