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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学伦与邢庆斋、庄金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伦,邢庆斋,庄金国,付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伦,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邢庆斋,个体户,被执行人庄金国,职工。被执行人付书华,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学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庆斋、庄金国、付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的(2008)惠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