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71号罪犯刘波,男,生于1987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以(2010)成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波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