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文金、肖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文金,肖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尉昭,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田信用社信贷员,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文金,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肖伦勇,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刘文金、肖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31669.33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7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