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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刑初字第0091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金地中心城,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李家大桥村六份湾。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九集镇徐家寨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5)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曹家湾村39栋5楼,由被告人刘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用卡片插开被害人刘某乙房门,盗得其折合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联想”B48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并销赃。同年5月10日15时许,上述二被告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小何村457号旁边一栋楼房楼顶,由被告人刘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爬到楼顶后翻窗进入303号被害人马某丙家中,���得其折合价值人民币800元的“联想”G47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等财物。在将赃物拿到楼下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后,被告人李某再次从楼顶翻窗进入302号被害人包某家中,盗得其折合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联想”V480A3110W4型笔记本电脑一部。同年5月11日15时许,上述二被告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小何村457号旁边一栋楼房楼顶,由被告人刘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从楼顶翻窗进入502号韩某租住的家中,盗得其“联想”ThinkpadE4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无法估价)及现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6月5日21时许,上述二被告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曹家湾村88-89号7楼,由被告人刘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翻窗进入汪某与其女友租住的房间内,盗得女式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500元、折合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华硕”A43EB815SD型笔记本电脑一部、折合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苹果”iphone4S手机���部、折合价值人民币1138元的“OPPO”8007型手机一部,并销赃。2015年6月8日,上述二被告人在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曹家湾村实施盗窃时,被告人李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物已变卖无法追回,赃款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刘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归案、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的身份材料;被害人刘某乙、马某丙、包某、韩某、汪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马某甲、张某、马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对案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李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李某、刘某甲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