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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杜清和与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清和,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068号原告杜清和,男,1952年5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城区体育馆路5号4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国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翔,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清和与被告中国体育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清和,被告中体国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一直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第五十条“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有关社保缴费的国家规定,瞒报、偷逃缴纳社保费。应依据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款,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赔偿费用。另外签订的劳动合同:1、没有工资标准数额。公司在征求意见时,大家都提出劳动合同要有工资数额,公司就是不填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缺少必备条款、劳动报酬;2、以欺诈、威胁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主管人事工资的总经理助理徐发达与我个别谈话讲,签吧不签对你没好处,否则就下岗;我签字时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公司签字给我的内容不一样,字迹也不一样;3、甲方签字没有签字日期;基于以上三点符合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规定。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体国际公司:1、支付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50596元(国内工作期间);2、支付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146347元;3、支付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235110元;4、支付上述前三项诉讼请求25%的赔偿金108013元;5、确认双方2009年3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告辩称:原告的前三项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公司已经按月足额支付了原告在国内、国外工作期间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存在拖欠事实,且关于该三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也是不对的。第4项诉讼请求,25%赔偿金已经不再适用,请法院不予支持。第5项请求,劳动合同是双方签订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该劳动合同有效。另外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原告已于2012年5月从我单位退休,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如原告对双方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劳动争议,应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提出,而原告于2015年才起诉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另外用人单位保管工资支付记录等的法律规定要求保管期限是2年,现被告无法提供原告所诉时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原告提供其他同志工资与其无可比性,不能作为证据。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杜清和于1993年调入中体国际公司工作,2009年3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12年5月杜清和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另,杜清和曾于2012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中体国际公司支付1999年7月至2006年6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和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驳回杜清和的诉讼请求。2015年8月,杜清和申诉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中体国际公司支付:1、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37623元;2、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168276元;3、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应得工资收入242415元;4、支付赔偿金112078元;5、确认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2015年8月因杜清和主体不适格,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杜清和不服京东劳人仲不字(2015)第3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结果,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劳动合同书、退休证、(2012)东民初字第10009号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8162号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杜清和虽主张2009年3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系公司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但承认劳动合同书中的第四条:…技术或项目管理(工资结构职员D1)…、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工资结构表1)…和合同签名,均是其本人书写,杜清和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合同的签订存在欺诈、威胁,故对杜清和要求确认2009年3月2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012年5月杜清和已办理了退休,其与中体国际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终止。而杜清和主张的2004年1月至2005年4月、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及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三段期间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时效,且杜清和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拖欠工资事实,故本院对杜清和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理,杜清和主张的赔偿金,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杜清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杜清和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