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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邱瑞特与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瑞特,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541号原告邱瑞特,男,2008年4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素娥(原告之母),1981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迟祖光,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8号。法定代表人郭亮,乡长。委托代理人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瑞特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瑞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邱瑞特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瑞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瑞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张瑾睿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