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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杨军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60号申请人杨军兵,男,汉族,37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乌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集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前旗支公司已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终��(2014)集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