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本学与王定林、刘学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本学,王定林,刘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保字第1066号原告:杨本学,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王定林,男,汉族,1967年7月22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学莲,女,汉族,1970年9月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学诉被告王定林、刘学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本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告价值31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本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本学所有的用于提供保全申请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市西外老街的房屋(永川市房地产权证永合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王定林、刘学莲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赖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