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淑琴与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琴,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77号原告赵淑琴。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115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琴与被告廊坊市祥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故原告赵淑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证据充足后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琴撤回起诉。审判长 杨家朋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