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5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静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577号原告王静如,女,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李亚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女,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如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静如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