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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三富彩印有限公司与青岛瑞林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三富彩印有限公司,青岛瑞林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865号原告青岛三富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董福涛,职务经理。被告青岛瑞林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齐晓林,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三富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瑞林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发货结算单约定(纠纷解决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发货结算单约定(纠纷解决由原告住所地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所以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还被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清华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