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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吕超与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超,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超,个体户。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被执行人林业启,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林业启支付申请执行人吕超贷款116160元,及迟延履行金3326元、案件受理费2623元、执行费1682元,共计123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老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21×××74账号内的存款123791元至本院,本院开户名称: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城西分理处,账号:60×××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